《意見》規(guī)定,光伏扶貧工程的受益對象是以兜底保障為主體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無集體經濟收入或集體經濟薄弱、資源缺乏的貧困村。村級發(fā)電系統(tǒng)應單村建設,建設條件不允許可適當聯(lián)村建設,光伏扶貧要與易地搬遷扶貧工作有機結合。
在光伏扶貧收入分配上,《意見》提出村級光伏電站產權歸村集體所有,項目收益除償還貸款和運營維護外,40千瓦收益作為村集體收入,其余分配給建檔立卡的無勞動能力貧困人口。社會資本及企業(yè)參股合資建設的光伏扶貧電站,資產產權共有,收益按股份分成,投資主體將貧困村、貧困戶所占股份優(yōu)惠折算量化,貧困村、貧困戶按所持股份優(yōu)先分紅。此外,針對光伏扶貧工程用地規(guī)定,支持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建設光伏扶貧項目,對不壓占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tài)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不改變土地用途,用地允許以租賃等方式取得;對項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依法按建設用地辦理手續(xù);對建設占用農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按建設用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