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情如下:
記者:請問第二批“十三五”光伏扶貧計劃什么時候下達?結合《光伏扶貧電站管理辦法》,針對光伏扶貧擴大化、部分地區(qū)存在的“一光了之”等問題,請問《辦法》主要采取哪些措施?
李創(chuàng)軍:先回答第一個問題。去年8月,我們和聯合國務院扶貧辦印發(fā)了《關于“十三五”光伏扶貧計劃編制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各?。▍^(qū)、市)組織開展編制本省“十三五”期間光伏扶貧計劃并報送我局和國務院扶貧辦。由于各地在申報工作過程中報送材料質量參差不齊,我局分別于9月、12月要求地方修改完善上報材料,并統(tǒng)一錄入光伏扶貧信息管理系統(tǒng)。在各省編制報送的基礎上,我們和國家扶貧辦光伏信息管理系統(tǒng),對各省報的材料通過這個系統(tǒng)進行了審核,審核之后我們以縣為單位,在去年年底,把第一批審核通過的第一批計劃正式印發(fā),第一批下達的大概有236個縣。光伏扶貧一共有471個縣,236個縣過了,還有235個縣沒過,沒過的這些縣我們現在要求他們進一步對計劃進行修改完善,主要問題就是有的沒有對應的建檔立卡貧困戶信息,有的沒有貧困戶數,還有的是幫扶戶數與項目清單統(tǒng)計數據不一致,比如說有的地方有100戶,但是申報規(guī)模遠遠超過了700千瓦,超過了我們相應的可以批復的規(guī)模,這樣在系統(tǒng)審核時就通不過。那我們現在要求各省對編制上報情況進行進一步調整完善。因此可以說,什么時間能下達計劃,主要是看各地申報的質量,如果申報的質量合格,審核通過,那就能早點下。但是如果編報質量不行,審核通不過就無法下達。我們希望各地能夠提高編報質量,盡早予以下達。
第二個問題,當前在推進光伏扶貧過程當中出現一些問題,這些問題比較突出的表現就是光伏扶貧在扶貧對象、扶貧規(guī)模上有擴大化的傾向。甚至個別地方有“一光了之”現象。光伏扶貧只是產業(yè)扶貧的一種方式,也就是說不能把所有的扶貧任務都寄希望于光伏扶貧上來,搞“一光了之”、“一哄而上”。為防止這種情況,我們最近正式出臺了《光伏扶貧電站管理辦法》,在這個辦法里面明確了一些規(guī)定和要求。主要是規(guī)定了五個方面的措施:一是光伏發(fā)電扶貧的實施范圍必須是列入國家光伏扶貧實施范圍的國家級貧困縣,目前這個范圍,就是《關于實施光伏發(fā)電扶貧工作的意見》(發(fā)改能源〔2016〕621號),明確的光伏扶貧范圍是471個縣,按照中央相關要求,我們在471個扶貧縣的基礎上,還要加強“三區(qū)三州”深度貧困地區(qū)。二是光伏扶貧電站必須建設在具備光照資源條件的建檔立卡貧困村,不是所有建檔立卡所有貧困村都建光伏扶貧,而是要有光伏條件;三是光伏扶貧對象必須是建檔立卡貧困戶,重點支持弱勞動能力較差或者失去勞動能力的貧困戶,目前確定的目標是280萬建檔立卡貧困戶;四是光伏扶貧電站必須是在建檔立卡貧困村按照村級電站方式建設。在前期講到光伏扶貧時,既有集中電站,也有村級電站。這次出臺《光伏扶貧電站管理辦法》就明確,今后搞的光伏扶貧電站只有一種方式,就是村級電站方式;五是光伏扶貧電站必須由政府投資,且不得負債建設,企業(yè)不得投資入股。如果地方政府沒有那么多錢,那就是有多少錢就辦多少事,不是強制開展光伏扶貧。根據各地財政情況,各地安排光伏扶貧電站的建設規(guī)模和建設數量。通過這些措施,我們要把光伏扶貧規(guī)范好,把光伏扶貧的規(guī)模限定在比較合適的水平上。